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
近期,乌达区住建局接到市民热线举报,发现部分小区存在业主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行为,违法装修不仅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最终还要面临整改恢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违法装饰装修行为造成的房屋安全隐患再次出现,现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对室内装修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解读如下:
01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
(一)严禁下列行为
1、拆改柱子;
常见案例:为了扩大房屋面积或为了美观,将柱子拆除、削薄或砸掉柱脚、拆除内部钢筋等行为。
存在隐患:对楼房整体抗震性能和结构安全造成破坏。
2、拆改楼板,任意剔凿楼板、多处钻孔,切断楼板中的受力钢筋;
常见案例:为了变动马桶位置或搭设新的楼梯,任意剔凿楼板、多处钻孔甚至切断楼板中的受力钢筋等行为。
存在隐患:对楼房整体抗震性能和结构安全造成破坏。
3、在承重墙上开槽、开洞、削薄承重墙体,使内部钢筋断裂或被拆除;
案例:为了安装线槽、空调风管或内嵌踢脚线;或为了在墙体中增加壁柜、橱柜以及鞋柜打断或拆除承重墙内部钢筋等对承重墙造成破坏的行为。
存在隐患:对楼房整体抗震性能和结构安全造成破坏。
4、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
案例:对于房屋原始户型不满意,对承重墙进行拆改的行为。
存在隐患:对楼房整体抗震性能和结构安全造成破坏。
5、拆除外墙门窗、门与窗之间的墙垛、窗下墙及门、窗边的墙体;
常见案例:为了增强室内采光或扩大面积,拆除外悬飘窗或配重墙,使外墙结构遭到破坏的行为。
存在隐患:降低阳台的承重力,导致阳台挑梁或挑板根部断裂,严重的还会导致阳台倾覆、塌落。
6、破坏卫生间及厨房防水层或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常见案例:变动马桶位置或管路开槽,导致原有防水层被破坏并且没有及时修补;或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存在隐患:漏水。
7、在梁上起槽开洞,打断主筋;
常见案例:装修过程中在房间顶部布置水电管、空调和新风管道等在横梁上开孔打断钢筋的行为。
存在隐患:对楼房整体抗震性能和结构安全造成破坏。
8、增加楼板荷载,在室内加砌砖墙,分隔房间或集中堆放重物;
常见案例:阳台周边加砌砖墙封闭下部、为了遮挡视线用砖墙封住阳台一侧、卫生间地面上砌筑安放大型冲浪浴缸等行为。
存在隐患:增加楼面荷载,使楼板下挠、开裂、渗漏,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9、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常见案例:拆改阳台窗户、破坏外墙保温层或原有窗户等行为。
存在隐患:可能导致室内温度降低。
说明:以上明令禁止的行为,均会对房屋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给居住环境留下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们切莫擅自进行违法装修,如果不清楚合法的装修范围,可以提前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当地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存在上述行为的将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常见案例:在天台擅自搭建彩钢房、阁楼;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存在隐患:顶层违建存在高空坠物风险;违法建筑不符合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常见案例:临街建(构)筑物擅自开门、开窗、堵窗、破墙开店等改变原有外立面设计的行为。
存在隐患: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给建筑物的日常使用带来了安全隐患。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常见案例:对原有供暖管道和设施布局不满意,擅自进行拆改。
存在隐患:容易造成原有供暖管线出故障,也可能导致整栋楼出现供暖问题。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常见案例:为保持墙面的整洁、追求美观,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存在隐患:可能出现燃气泄漏现象,发生着火爆炸,危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事以上装修活动时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说明:未经批准,禁止擅自进行以上行为的,将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03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不按以上要求擅自装修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及相应行政的处罚
(一)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的法律责任
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2.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装修的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8.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9.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对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04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的惨痛事故教训
(一)上海松江区佘山镇西霞路上一幢三层楼房倒塌
2016年4月11日,上海松江区佘山镇西霞路上一幢三层楼房倒塌。消防人员抢救出一名20多岁的妇女和一名2岁幼儿。根据松江区委机关报《松江报》消息,坍塌由店铺违规装修施工导致承重墙倒塌而引起的房屋倒塌,该项施工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二)江西省萍乡市一栋6层居民楼的4层以上楼房发生坍塌
2012年2月26日,江西省萍乡市一栋6层居民楼的4层以上楼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死1伤。事故原因为该栋房屋405室业主装修时不当施工,装修误将承重墙拆掉引发连续坍塌。
(三)江汉区解放大道712号七天酒店大楼副楼部分坍塌
2019年7月8日,江汉区解放大道712号七天酒店大楼副楼东南角部分坍塌。造成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房屋为混合结构,3-5层在2009年装修、改造增设了多道隔墙,且部分墙体直接砌在预制空心板上,增加了楼面荷载,改变了结构传力体系,导致结构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下工作。2019年7月5日、7月8日施工人员先后在2层使用大锤进行拆墙,使用电镐进行地面瓷砖拆除,拆墙行为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受力体系,大锤、电镐作业中产生的振动扰动了上部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发生局部坍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8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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